医心方• 卷第一•药斤两升合法第七
药斤两升合法第七
《 本草经》 云:古秤唯有铣两而无分名,今则以十黍为一铣,六铣为一分,四分成一两,十六两为一斤。(今按:《 范汪方》 云:六十黍粟为一分。)
又云:凡方有云分等者,非分两之分,谓诸药斤两多少皆同耳。
又云:凡散药有云刀圭、十分、方寸匕:(必履反,匙也)之一准如梧子大也。方寸匕者,作匕正方一寸。(今按:苏敬云:正方一寸者,四方一寸,此作寸者,周时尺八寸,以此为方寸匕。)又云:钱五匕者,今五铣钱边五字者。(今按:《 葛氏方》 云:五铁钱重五铣也。)又云:一撮(粗活反)者,四刀圭也。十撮为一夕(之药反),十夕为一合,(今按:《 千金方》 云:以六粟为一刀圭。《 范汪方》 云:二麻子为一小豆,三小豆为一梧实,二十黍粟为一替头,三替头为一刀圭,三刀圭为一撮,三撮为一寸匕,五撮为一夕,十夕为一合。)
又云:药升方作上径一寸,下径六分,深八分。
又云:凡丸药有云如细麻者,即胡麻也。又以十六黍为一大豆也。如大麻者,即大麻子准三细麻也。如胡豆者,今青斑豆是也,以二大麻准之。如小豆者,今赤小豆也。粒有大小,以三大麻准之。如大豆者,以二小豆准之。如梧子者,以二大豆准之。一方寸匕散,蜜和得如梧子十丸为度。如弹丸及鸡子黄者,以十梧子准之。(今按:方寸匕散为丸如梧子,得十六丸,如弹丸一枚。若鸡子黄者准四十丸,今以弹丸同鸡子黄,此甚不等也。)
又云:巴豆如干枚者,粒有大小,当先去心皮竟,称之,以一分准十六枚。又云:附子乌头如干枚者,去皮竟,以半两准一枚。(今按:《 范汪方》 云:附子一累或如干者,以大小重铁为正。《 录验方》 :附子一枚,以重三分准之。)
又云:积实如干枚者,去核竟,以一分准二枚。橘皮一分准三枚。枣有大小,以三枚准一两。干姜一累者以一两为正。(今按:《 千金方》 :干姜一累以半两为正。《 录验方》 云:干姜、生姜一累数者,其一支为累,取肥大者。《 范汪方))云:凡无生姜,可用干姜一两当二两。)又云:桂一尺者,削去皮竟,重半两为正。(今按:《 范汪方》 云:桂一尺若五寸者,以广六分,厚三分为正。《 录验方)) :桂一尺若数寸是,以厚二分、广六分为准。)
又云:甘草一尺者,重二两为正。(今按:《 范汪方》 :甘草一尺若五寸者大小,以径一寸为正《 录验方》 :甘草一尺若数寸者,以径半寸为准,去赤皮炙之,令不吐。《 小品方》 云:以径头一寸为准。)
又方:凡方云半夏一升者,洗竟称五两为正。(今按:苏敬云:半夏一升以八两为正。)又云:凡椒一升三两为正,吴茱英一升,五两为正;蛇床子一升,三两半;地肤子一升,四两;冤丝子一升,重有九两;奄(于炎反)(力鱼反)子一升四两。(今按:苏敬云:奄三两为正。《 千金方》 :九两为正。)
又云:凡方云某草一束者,以重三两为正;云一把者,重二两为正。(今按:《 范汪方》 :麻黄若他草一者,以重三两为正。《 录验方》 :麻黄一把一握者,并以重三两为准。)
又云:蜜一斤者,有七合;猪膏一斤者,一升二合。《 范汪方》 云:胶一廷如三指大,长三寸者,一枚是也。《 僧深方))云:艾及叶物一营者,以二升为正。《 极要方))云:生葛根一,长一尺,径三寸是也。《 经心方》 云:胡粉十二棋。(博棋者,大小方寸是也。按:棋者,牙棋子。)《 小品方))云:凡黄柏一斤者,以重二两为准。人参一枚者以重二分为准。又云:凡厚朴一尺及数寸者,以厚三分、广一寸半为准。又云:服汤云一杯者,以三合酒杯子为准。